退休制度

本公司退休金制度依勞基法規定具體內容。
  •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舊制)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下:
  • 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 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 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第一項所定退休金,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如無法一次 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

(新制) 目前本公司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六提撥勞工退休金給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