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制度
本公司退休金制度依勞基法規定具體內容。
-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舊制)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下:
- 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 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第一項所定退休金,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如無法一次
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
實施情形:本公司之退休辦法依勞基法之規定,每月按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二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撥交由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專戶儲存及支用。
本公司於民國一○九年十月二十六日向新竹縣政府申請支付勞工結清舊制退休金併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餘額,於民國一○九年十一月五日收到新竹縣政府勞動局核准函文。